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同市南郊区光明家具店大同店等与吴光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光明家具店大同店,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新添堡村现代家居城博览中心一层。
代表人马波,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义。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明。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光明家具店大同店、赵海义的在原审的抗辩及上诉理由主要是:三方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吴光明眼睛的伤残情况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采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被上诉人吴光明眼睛的伤残程度是否正确。而原审法院对这三个问题均未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故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王利东代理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安丽军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