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lawyer – Making law simple, accessible, and fair.”

Support Email: shangzhikeji@gmail.com

夏某某人民政府、龙某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上诉人(一审被告)夏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夏某某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海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县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某某。
一审被告夏某某胡桥乡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夏某某胡桥乡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现涛,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华,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夏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某某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某、一审被告夏某某胡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胡桥乡政府)征地补偿争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2000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2001年因修高速路引线胡桥乡政府占用龙某某家人的土地0.59亩……”夏某某政府主张未占用龙某某0.59亩土地,因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胡桥乡政府占用龙某某0.59亩土地的事实直至2015年10月26日才被上述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其于2017年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因2001年修涉案高速路引线系夏某某政府组织实施,胡桥乡政府受夏某某政府委托负责征地适宜,该征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夏某某政府承担,故夏某某政府应当对征收龙某某0.59亩土地进行补偿。综上,一审判决夏某某政府依据相应标准向龙某某支付0.59亩土地补偿款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松
审判员 张万里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书记员: 孟亚娟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