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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倪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夏婵
戴川(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
倪某
王某某
王怡欢
倪某
王华
王连美

原告:夏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川,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系王俊军、倪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倪某,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王怡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系王俊军、倪某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系被告王怡欢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系王俊军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系被告王华之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连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系王俊军之继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系被告王连美之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夏婵诉被告倪某、王怡欢、王某某、王华、王连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川、被告倪某、被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倪某及被告王怡欢、王华、王连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倪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王怡欢、王某某、王华、王连美在继承王俊军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其夫王俊军找到原告,请求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借现金10万元给被告,并约定年息1分,被告倪某出具借据交由原告收执。
2015年10月份,被告倪某和丈夫王俊军又找原告借现金10万元,约定年息1分,被告倪某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并承诺2015年12月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12月20日,被告倪某再次保证该两笔借款和利息在2016年底付清,但只支付了利息,本金尚未归还;2016年11月,被告倪某的丈夫意外死亡,被告倪某亦拒不还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倪某、王怡欢、王某某、王华、王连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困难,希望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王怡欢、王某某、王华、王连美承认原告夏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诉请被告倪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婵借款本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夏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倪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王怡欢、王某某、王华、王连美承认原告夏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诉请被告倪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婵借款本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夏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倪某承担。

审判长:龙婷

书记员: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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