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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夏某某
刘凤华(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凤华,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夏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忠华
审判员:赵亮
审判员:滕阳静

书记员: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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