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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锋、麻某华山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夏先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某市人,住湖北省麻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东,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某华山医院,住所:湖北省麻某市建设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77572358C。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该医院行政院长。

申请人夏先锋与被申请人麻某华山医院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人夏先锋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15999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15999元)相应的其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麻某华山医院应得的收益。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先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麻某华山医院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额(15999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财产,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麻某华山医院应得的收益;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某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179元,由申请人夏先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屈剑

书记员: 鲍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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