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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检检朱室刑诉〔2020〕30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淮北市烈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远到桥区**镇**村**庄,通过翻墙进入到朱某甲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一个金耳环和几十元现金,被盗金耳环和金戒指以880元价格卖给他人。随后,被告人马远又翻墙进入到朱某丙和朱某乙家中,翻动后未盗走财物。

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马远到淮北市**镇**村**庄,通过翻院墙进入到郭某某家中,在屋内翻动后未盗走财物。

2019年12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桥区**镇“**网吧”将被告人马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朱某甲、许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远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远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远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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