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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检检朱室刑诉〔2019〕605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退休职工,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所在地淮北市**路**号**幢**单元**室,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3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曾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2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线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三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5毫克/100毫升。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丽莉

代理检察员:牛芬晓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85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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