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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2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6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被李某某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0毫克/100毫升。

2020年2月10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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