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芦岭矿桥头,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3克。
2.2016年10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芦岭矿桥头,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投案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话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黄某某、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1.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姝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