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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8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北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四威牌越野轿车(皖******),伪造车辆行驶证,谎称该车为其本人所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案发后刘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5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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