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4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路**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5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5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徐某某分别在互联网上看到百度贴吧里有销售冒牌假烟的广告并招收代理,即产生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冒牌假烟赚钱的想法,并掌握了在网上销售冒牌假烟的流程。之后,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徐某某分别在百度贴吧的各种香烟吧及其QQ空间里发布销售冒牌假烟的广告及价格表,并各自分别以支付宝转款的方式从上线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硬中华牌、苏烟牌、黄鹤楼牌等各种冒牌假烟后加价销售,赚取差价牟利,其中被告人董某某销售假烟数额229710元;被告人秦某某销售假烟数额68653元;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分别从白某某、董某某、秦某某处购进假烟计56000余元,且均已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何某某、朱某甲、韩某某、蔡某某、赵某某、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梅某某、庄某某、朱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陆某某、陈某某、海某某证言;
3.同案犯李某丁供证;
4.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
7. 宿州市公安局远程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伪劣冒牌卷烟,且销售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2015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3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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