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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4〕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镇。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埇桥区**镇**村庄东头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4.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底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4. 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拍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4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埇桥区**镇。联系电话:1835188****。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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