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埇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组**号。系原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埇检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张某某请求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埇检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申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埇检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复查认为,在卷认定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客观上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以及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本院以埇检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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