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俊,系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南国灯世界R座负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赵璐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渥古灯饰公司)、赵某、赵璐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赵某、赵璐雯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已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8.65元;2、判令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8.86元(垫付款本金的10%);3、判令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69.91元(此金额系按欠款额×1‰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并要求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赵某、赵璐雯对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垫富某公司对上述第3、5项诉请予以变更,即:3、判令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29,99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原告垫富某公司为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垫付宝会员间的消费垫付消费款项,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垫富某公司为其垫付的消费款。原告垫富某公司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赵某、赵璐雯分别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在垫付宝卖方会员武汉全向通快运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原告垫富某公司为其垫付了该笔消费款,但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仅归还原告1.35元,尚欠29,998.65元拒不归还。被告赵某、赵璐雯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垫富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约,约定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通过垫付宝系统进行消费时,原告为其垫付消费款;合约约定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
证据二、授权书(LS6、LS7)2份。拟证明被告赵某指定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联借记卡作为收款及还款之用,并认可第三方机构进行划款操作;
证据三、《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2份。拟证明被告赵某、赵璐雯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证据四、照片、垫富某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约真实有效;
证据五、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admin.che001.coms网站信息,该网站由第三方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交易信息的网页截图真实、准确;
证据六、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ip域名信息备案。拟证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正常运营且截图网站信息由该公司运营维护;
证据七、管理后台记录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基本信息。拟证明:截图信息由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欠款本金为29,998.65元(30,000元-1.35元);授信额度、注册手机号、还款日、账单日基本信息;
证据八、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2016年12月17日在商户武汉全向通快运有限公司消费30,000元,后于2017年1月12日还款1.35元;
证据九、商户的基本信息及欠款信息。拟证明:商户武汉全向通快运有限公司为原告会员;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交易信息;
证据十、垫付宝登陆界面及《垫付宝交易协议》界面截图。拟证明《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原告向商户收取交易额的2.4%作为服务费;
证据十一、交易过程中被告收到的短信订单信息。拟证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商户处交易及原告垫富某公司为其垫付交易款项的事实。
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赵某、赵璐雯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垫富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在垫付宝网站(网址××)上注册成为会员。2016年8月26日,原告垫富某公司(合约甲方)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合约乙方)签订一份编号垫000183930/鄂武汉市00030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垫付宝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交效力。原告垫富某公司在该合约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加盖其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名捺印。同日,被告赵某、被告赵璐雯分别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13。原告垫富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授予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信用额度为3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12日。2016年12月17日,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在垫付宝会员武汉全向通快运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原告垫富某公司为其垫付了该款。2017年1月12日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仅还款1.35元,尚欠29,998.65元未归还。原告垫富某公司向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公司与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在垫付宝会员武汉全向通快运有限公司处消费30,000元,原告垫富某公司为其垫付了该款,但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仅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1.35元,尚欠29,998.65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垫富某公司要求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应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偿还垫付款29,998.65元。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未按时足额归还垫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垫富某公司支付当月违约金,并按欠款额的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约定的当月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均属逾期还款所导致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系重复计算,且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违约金按原告垫富某公司调减后的年利率24%标准计付。原告垫富某公司要求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赵某、被告赵璐雯向原告垫富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对《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现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未按约向原告垫富某公司足额偿还垫付款,故被告赵某、赵璐雯应当按照承诺函之约定向原告垫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垫富某公司要求被告赵某、被告赵璐雯对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某渥古灯饰公司、赵某、被告赵璐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9,998.65元;
二、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9,998.6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赵某、赵璐雯对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武汉艾某渥古灯饰有限公司、赵某、赵璐雯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琳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书记员: 邱可可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