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22071345G。
法定代表人:林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鹏,系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系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浩
书记员:王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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