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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作辉申请张连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国作辉。
被执行人:张连伟。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昌盛

书记员:王兰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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