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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国作辉。被执行人:张连伟。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昌盛
书记员:王兰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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