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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东莞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嘉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柏某某(已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诱骗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几十人注册虚假公司营业执照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又称对公账户)等系列资料一百余套。后柏某某将骗取的对公账户等系列资料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再加价转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共计六十二套,赵某某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上述对公账户后被他人不法利用。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买卖对公账户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茂亮

检察官助理:吕方舒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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