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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龚文明,男,1994年6月17日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061729183708301994********,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汶上县人,住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三村永安路155号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三村永安路**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73年2月14日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302142934370830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山东省汶上县人,住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三村向阳大街048号汶上县**镇**村**街**号。2009年4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文明、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10月21日至11月21日退回嘉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龚文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龚文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青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嘉祥县鑫聚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宝恒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路胜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市孚玉鸿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浩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160714.55元。其中,被告人龚文明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1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共计351801.91元。分述如下:

1.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7月,陈某注册成立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被告人龚文明将该公司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该公司实际由龚文明控制。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龚文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介绍,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税额共计1702093.8元。

(1)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文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鹤壁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合计351801.91元。

(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文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嘉祥县鑫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合计253186.71元。

(3)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龚文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枣庄宝恒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额合计742115.35元。

(4)2018年2月10日、2月24日,被告人龚文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邹城市路胜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270556.48元。

(5)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龚文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嘉祥县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徐州市孚玉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84433.35元。

2.以济宁青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龚文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济宁青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江苏浩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额458620.75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龚文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检查、辨认笔录;4.手机提取电子数据;5.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龚文明、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文明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文明、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龚文明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文明七年至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生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文明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三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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