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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嘉祥县**街道**村**号,现住嘉祥县**街道**村。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7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为嘉祥县**街道**村村民宋某某之子欧某某安排工作、家庭开支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1.6万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铭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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