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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身份证号码14273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巷**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6日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嘉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嘉祥县梁宝寺公铁立交西50米处时,与对行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电动车损毁,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途中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停车等候被口头传唤到案。后经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成立,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多部位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郭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验车笔录;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监控视频及截图;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以犯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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