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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与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喀左县。
诉讼代表人:田种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徐士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晓华,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树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因与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张树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诉讼代表人田种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被上诉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士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晓华,原审第三人张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组长职责由村委会主任代为行使的情况下,经村委会立会研究后对三组所辖山林、土地通过协商方式与三组村民张树金签订承包合同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提出三组村民签字时候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签字人员签名不实的主张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书记员: 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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