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喀左县。
诉讼代表人:田种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徐士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晓华,喀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树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因与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张树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诉讼代表人田种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被上诉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士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晓华,原审第三人张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组长职责由村委会主任代为行使的情况下,经村委会立会研究后对三组所辖山林、土地通过协商方式与三组村民张树金签订承包合同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提出三组村民签字时候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签字人员签名不实的主张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喀左县六官营子某东沟村第三村民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书记员: 郭立明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