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水县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3MA44DQM18H法定代表人:苏希望经理地址:商水县融辉城C57楼1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威,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汉某养殖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2MA6GR8NB86法定代表人:洪余经理地址:贵州省玉屏县柴冲村新寨湾。
原告商水县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汉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水县米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发明
书记员:刘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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