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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X1522825-1。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松柏,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昌银,该社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赵付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赵占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某某、戚某、赵付岭、赵占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袁幸福
书记员:柴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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