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立新,女,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经营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飞耀书店业主,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跃里2号,身份证号420106196210281648。
委托代理人罗腊荣,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幸福二村8号,身份证号4201046001122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朱立新侵犯《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以此为由,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务印书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负担。
审判长 孙文清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书记员: 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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