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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与被告任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任某

原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负责人徐广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裕达汽运公司柘城分公司)与被告任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裕达汽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抒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欠款55990元及利息2136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且被告签写了还款计划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4880元及利息21363元,缴纳服务费7000元,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3110元和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费用1000元,共计7735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还原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55990元人民币及利息2136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且被告签写了还款计划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44880元及利息21363元,缴纳服务费7000元,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3110元和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费用1000元,共计7735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还原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55990元人民币及利息2136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崔荣秀
审判员:杨华
审判员:刘运娥

书记员: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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