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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
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兴义,职务总经理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文茜、代理审判员张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峰
审判员:贾文茜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安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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