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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肛肠医院与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某肛肠医院,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兰、闫荣,该医院员工。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唐某肛肠医院与被告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某肛肠医院于2019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肛肠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肛肠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肛肠医院负担。

审判员 郭涛

书记员: 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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