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唐某某制管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健身器材股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某某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河北某健身器材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某。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管材加工关系,xxxx年x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订购加工管材,原告按时按质地完成了管材加工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加工款。原告称被告欠管材加工款xxxxxx元,被告称尚欠原告xxxxxx元,原、被告对欠款数额xxxxxxx元无异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某健身器材股份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
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某某制管有限公司管材款xxxxxxx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00元由
被告河北某健身器材股份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并支付给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权

书记员:王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