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赵安生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
被申请执行人赵安生,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对赵安生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某室房屋进行搬迁腾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曹延
审判员:温杰
审判员:刘蕊
书记员:白铁良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