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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与赵安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赵安生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
被申请执行人赵安生,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对赵安生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某室房屋进行搬迁腾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路南房征补字(2012)第2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曹延
审判员:温杰
审判员:刘蕊

书记员:白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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