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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
杨某
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
王素珍(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
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
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丰南镇东兴里长途汽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盛红顺,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烁、王素珍,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南路中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B8-2号。
经营人:杜梅。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邸然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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