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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
杨某
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
王素珍(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
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

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丰南镇东兴里长途汽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盛红顺,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烁、王素珍,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南路中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B8-2号。
经营人:杜梅。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枣庄市市中区华美二手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元,由原告唐山市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邸然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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