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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西剑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剑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经理。
被告江西剑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剑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诉讼保全费9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宏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诉讼保全费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庆荣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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