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唐山市宝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山市宝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珍,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宝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宝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宝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 孙小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