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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文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微(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梁文学

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市场街唐山供销合作总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文学,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路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文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唐山市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晓丹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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