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23XXXX,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全荣哲,局长。
被执行人李天雄,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2016]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天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西葛镇西葛村集体土地建车间,占地面积1185.8平方米,该地不符合《丰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天雄作出唐国土资罚(决)[2016]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上所有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的罚款,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2253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三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交执法卷宗复印件一册。
经审查查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8日(周三)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于2016年8月20日(周五)对行政处罚决定完成内部审批,2016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期内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2016]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云玲
人民陪审员 王俊玉
人民陪审员 董雅芹
书记员: 刘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