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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华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陈有利
原告唐山市华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有利。
原告唐山市华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有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到原告处工作,日工资80元,该事实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 、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华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有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到原告处工作,日工资80元,该事实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 、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华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有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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