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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兆寰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永和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山市兆寰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玉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子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永和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晓,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兆寰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永和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兆寰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合计7003元,由原告唐山市兆寰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百响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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