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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彬、安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闫某彬
安某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春来,职务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闫某彬,农民。
被执行人安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彬、安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17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彬、安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17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占禄
审判员:董宏远
审判员:徐晓菊

书记员: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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