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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郝卫某、郝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春来,职务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郝卫某,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郝卫某、郝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7500元,已交纳7500元,下欠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唐山市丰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占    禄 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代理审判员徐晓菊

书记员: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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