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国际五金建材城30311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涛,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
书记员:李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