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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国际五金建材城30311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涛,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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