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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新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舒勇桂,该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平,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员。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凤审判员虞淇钧 人民陪审员 陈   金   昌

书记员:谢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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