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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国土资源局、邸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东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邸靖,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晓华,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8]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479平方米给东显口村委会。2、追缴罚款174790元。
经审查查明,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唐国土资罚决字[2018]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8年3月3日擅自占用东显口村裸地17479平方米建石子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东显口村委会,面积17479平方米。2、并处罚款每平米10元,共计:174790元。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8]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青
审判员 田同勇
审判员 田恩儒

书记员: 党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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