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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邸靖,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万晓华,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保定山水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军城镇贤表村村东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7XPM95H。法定代表人刘淑平,该公司负责人。
经审查查明,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7年4月5日擅自占用贤表村耕地3120平方米建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贤表村委会,面积3120平方米。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每平米30元,共计:93600元。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
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20平方米给贤表村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筑面积2668平方米);3、追缴罚款936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项、第2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田统永
审判员 田恩儒
书记员:党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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