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张某某
于某某
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唐县。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住唐县。
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8日作出(2014)14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02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4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14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左青
审判员:田统永
审判员:赵国正
书记员:邸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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