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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唐某某。
被告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书记员:何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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