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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毕国英,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52********,汉族,专科文化,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退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国英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毕国英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5日、10日、27日,被告人毕国英与朱某某(已故)到哈尔滨市**猎枪弹具制造有限公司所在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使用加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其本人的人民警察证,分别购买购买民用制式猎枪弹1,000枚、499枚、1,000枚,共计购买2,499枚。

经侦查,被告人毕国英于2019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清单明细、通河县公安局介绍信、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猎枪弹具制造有限公司账目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毕国英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国英非法买卖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悦

2020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毕国英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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