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伟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955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退费1905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新岭
书记员:纪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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