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柏林四季B19栋13号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夏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中兴南路交叉口建正东方中心D座1317室。
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苑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先,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曾因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和相同的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本次起诉,未有新的事实及理由,实为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木经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永辉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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