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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7〕6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和县**镇**队**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在乌江镇建设街王某某家未上锁的奥迪轿车上,盗走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2016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镇七星家园小区门口,从吴某未上锁的轿车上,盗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以5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镇**巷口,见纪某某轿车未上锁,便打开车门上车,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抓获。案发后,追回二部被盗手机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程某、何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失主王某某、吴某、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手机价值评估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交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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