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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访友,并以帮忙建房为由在李某某亲戚李某乙家居住。次日中午,程某某借用李某某手机看视频,向其询问后获知手机开机密码。
2019年8月3日15时许,程某某因迫于还网上一万元即将逾期的贷款,对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起贪心。当日中午在李某乙家,程某某趁李某某睡觉时解锁其手机,在李某某微信的微信钱包设置中激活以指纹为验证的支付验证方式,并录入自己的指纹。15时35分,程某某使用自己的指纹通过支付验证,将李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建设银行卡转出人民币3000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次日0时0分,程某某通过同样方式在李某乙家趁李某某睡觉时,从李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2000元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内。程某某窃取财物后删除转账记录,并将窃得的5000元用于偿还贷款和日常消费。
2019年9月2日,程某某主动向和县公安局西埠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日向李某某退还5000元现金,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帆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55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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