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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XX镇XX村X社X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公安民警从和政县松鸣镇桦林村四社17号的马某忠家中查获自制土枪1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9〕37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示:送检检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土枪1支;2.书证:被告人马某忠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照片、相关说明等;3.被告人马某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振泉
检察官助理:江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散材料3份11页;物证:自制土枪1支;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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